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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

商务部发布 2026-10-13现行有效部门规章与公告

为规范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,研究起草了《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:

电子邮件:minhangckpz@mofcom.gov.cn

传 真:010-65197565

信 函: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,邮编100731

请在电子邮件主题、传真首页或者信函上注明“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”。

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13日。

附件:《民用航空领域相关两用物项出口凭证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.wps

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

2026年10月1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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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官方原文 ↗全文如遇版式差异,以官方原文为准 · 收录于 2026-10-13